摘要
针对高校校规的司法审查应当准确把握法律优先原则的适用强度。法院在对高校校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既不宜默认高校对所有校内事务制定的校规都有完全自主性,进而径行判定国家法律与校规“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也不宜置高校自主权于不顾,以法院的判断代替高校的判断。应当对法院适用法律优先原则的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基于高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职能,法院应当按照是否涉及学术自由,确立强和弱两种审查基准,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校规是否涉及学位和学籍的丧失,分化出相对弱的审查强度和相对强的审查强度,最终形成二阶四类审查强度。在对不同情形区分审查强度的基础上,法院要综合运用法律规则、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对高校校规进行审查。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345-359,共15页
Legal Method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健全中国特色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CLS(2019)C03
2022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地方人大常委会合宪性问题筛选标准及其适用研究”(CYB2218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行政判决中的援宪说理实证研究”(2021-XZXS-07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苏升,男,云南玉溪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党内法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