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怀孕妇女在就业中普遍遭遇生育歧视的根源在于现有法律制度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对怀孕妇女的职业保障不足,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追求最大效益。我国禁止生育歧视的制度设计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导致难以实现法律规制用人单位对怀孕妇女不当解雇的立法本意。禁止生育歧视,需要制定生育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立法明确生育歧视的判断标准,同时完善社保制度以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20年第1期251-273,共23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陆安飞,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