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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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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至少涉及用户、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在任何浏览直播平台的人均可免费观看全部直播内容的情况下,用户基于观看直播后对直播发布者表演的满意、赞赏,以"打赏"的方式向直播发布者赠与金钱,同时未向直播发布者设定义务,该合同属于无偿、单务的合同,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此时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作者 曹钰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1期340-347,共8页 Nomocracy Forum
作者简介 曹钰,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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