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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差评的边界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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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评论。如差评评论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应经营者要求删除评论,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作者 曹钰 袁玥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1期373-379,共7页 Nomocracy Forum
作者简介 曹钰,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袁玥,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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