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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差评的边界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判定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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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评论。如差评评论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应经营者要求删除评论,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作者
曹钰
袁玥
机构地区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1期373-379,共7页
Nomocracy Forum
关键词
网络差评
服务合同
名誉权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作者简介
曹钰,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袁玥,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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