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针对非价格要素的垄断行为屡见不鲜,应从新《反垄断法》层面投入更多竞争关切。关注应然层面的法律证成,提高非价格要素保护水平对《反垄断法》所关切的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均有助益。面对实然层面的反竞争行为,有必要规制针对非价格要素的三大支柱与行政性垄断,探寻或然层面的最佳规制路径。针对并购行为,应完善申报门槛并突出审查重点,并以行为性救济为核心;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系统层面发挥SSNDQ与SSNIC测试法及消费者评价权的合力作用;针对转售服务维持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本身违法原则处理此类“核心卡特尔”;针对行政性垄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2期231-248,共18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基于动态视角的数字经济降成本效应研究”(21JK0063)
2021年度福建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数据产权视野下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FLS(2021)A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丁庭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总论、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