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私募市场逐渐规范,私募产品逻辑进入回归投资属性的新阶段,原来的私募投资者主张与私募基金或私募机构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而要求前述主体到期兑付本金加收益的维权方式受到冲击。相较违约之诉,侵权之诉成为更常见的投资者追究私募机构责任的维权途径。但因基金底层资产流动性差,无法快速变现回收投资款以推进基金清算分配程序的难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确定损失,从而难以获得救济。即使投资者胜诉,亦缺乏申请判决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在前述困境下,管理人如果确实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投资者能否利用合同解除规则脱离投资关系的问题受到关注。本文以有限合伙型基金为原型进行实证研究,以类型化的方式对法院判决要旨予以总结评析,并进一步提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建议。
出处
《投资者》
2020年第3期151-158,共8页
Investor
作者简介
王沥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员、浙江证券业协会调解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震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员、浙江证券业协会调解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洪苗,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