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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中董监高的“内部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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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内部人”及“内部人责任”的意见。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是“内部人”,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董监高因公司虚假陈述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背后是“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职务行为免于对外承担个人责任的原则”。因此,应当基于董监高职务行为及“内部人”义务来确定其民事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勤勉义务的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张志旺
出处 《投资者》 2022年第3期64-74,共11页 Investor
作者简介 张志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宁波调解工作站兼职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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