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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而实施帮助变现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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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担任某建筑公司采购部项目经理。任职期间,王某具有采购办公用品的职权,但无对外采购钢材的权限。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王某利用网络联系他人,擅自伪造了本公司的一系列印章,以本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十余家钢材经销商签订购买合同,采取先供货3个月,然后再付款的方式,大批量采购高于市场价格的钢材。收到供货后的当日或次日,王某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出卖。
作者 于淳烨 刘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2期68-72,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作者简介 于淳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刘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八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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