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之债作为公法债务在破产重整中地位特殊。重整中税收债权能够获得较好的清偿,继续对重整涉及的交易征收所得税会造成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进一步失衡。当前重整所得税安排与重整拯救存在价值与手段上的冲突,处于破产状态下的企业应当有不同于正常经营时企业的税收政策。破产状态下的债务重组收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收入,应当允许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另外,介绍美国破产重组的所得税实践,允许一定条件下亏损的结转弥补,能够激励更多的企业参与重整,也将有利于长期税收利益。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2年第1期166-179,共14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新旧动能转换视域下破产审判中的税收之债研究”(项目批准号:18CSPJ1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封延会,法学博士,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晓燕,法学硕士,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