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突破了传统洗钱罪的规制思路,具有刑法理论的内在正当性。为最大化发挥自洗钱入罪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效果,宜具体化自洗钱行为入罪的处罚范围,将自洗钱入罪限定在客观行为具有“清洗性”本质的范围,在主体方面将以往难成立洗钱罪情形纳入规制圈;为避免对实施上游犯罪和自洗钱行为的案件形成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的判决模板,从洗钱数额、洗钱情节与上游犯罪情节的关系和时间效力等方面考察自洗钱入罪的消极范围,而不对所有自洗钱行为均处以洗钱罪。
出处
《经济刑法》
2021年第1期117-130,共14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作者简介
巫雨蕙,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东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