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低价竞争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竞争策略,是价格竞争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竞争模式。根据低价竞争的定价目标及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低价竞争可以类型化为低价促销、低价倾销、掠夺性定价和低价出口。低价促销形式上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但却常被滥用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包括低价广告、低价折扣、低价保证、附赠式低价、商业补贴;亏本贱卖的低价倾销和掠夺性定价都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低价倾销适用于非垄断企业,是以光晕效应获取竞争利益;掠夺性定价适用于垄断企业,是通过低于成本价来排斥竞争获取垄断利润;而低价出口则是以低价竞争占领国际市场。不同的低价竞争模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机制。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0年第4期39-49,共11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广东海洋大学2019年科研启动资助项目“价格法律机制研究”(R20015)
作者简介
董成惠,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湛江524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