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基础二、功能三、立法资料在立法程序中的意义四、说理对已颁布法律之解释的意义五、政府说理的产生六、与一项说理有关的特殊目的与意图七、对通过的法律负加说理义务有意义吗?一、基础法律提案附有说理。当然,宪法原则上对说理并无要求。《基本法》第76条第1款并未规定说理义务。[1]立法者仅仅负责法律。但联邦议会和联邦各部的事务规程中规定了说理义务:在联邦议会中提出的法律提案,必须包含一项简短的说理(《联邦议会事务规程》第76条第2款、第96条第3款)。
出处
《私法研究》
2020年第1期-,共12页
Privat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乌尔里希·赛伯特(Ulrich Seibert),1954年生于卡尔斯鲁厄,其父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Claus Seibert,祖父Gustav Seibert亦为法官,历任哈姆州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之后于汉堡任职法官,1986年转赴联邦司法部任职,1992年初负责内阁和议会事务部门,1994年起负责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部门,现为联邦司法部公司法、公司治理业务部门主管,负责当前的公司法改革规划。其曾经经办众多的公司法改革计划,照管诸多委员会。2001年起为杜塞尔多夫大学经济法荣誉教授;蒋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季红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