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设了一款关于决议行为的规定,该款规定了决议行为的成立但是并未涉及决议行为的性质、效力等问题,可谓颇为笼统。关于决议行为的性质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学说,通说认为决议系属共同行为而近期有些学者采团体法行为说即决议行为系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具有团体法性质的法律行为。关于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素有二分说与三分说之争,本文从团体法行为说的观点出发认为三分说较为可采而这一点也得到了公司法解释四的认同,但遗憾的是我国关于决议行为的规定仍有许多不足,期望本文能对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2期10-16,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李岩,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习民商法。[通讯地址]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柳树南街1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邮编:11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