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规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时,出现了“法律适用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使其正式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一项法定免责事由。此项规则的确立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于填补法律的空白、避免司法裁判不一现象和完善免责事由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的条款,自甘风险规则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司法适用时应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等明确区分,对构成要件进行严格限制,法律效果应当规定为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2期120-133,共14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李梅,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