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以特定法政策之衡量,在文体活动侵权领域确立了自甘冒险规则。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甘冒险不同,《民法典》语境下自甘冒险对“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等语词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在条文的具体适用上:一是审慎把握“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严格界分自甘冒险之“险”和风险社会之“险”,并以文体活动的合法性为要件进一步限缩;二是“参加”一词不宜扩张解释,观众、闯入者和活动组织者应排除在外。另外,司法实务中依据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构建损失分担的双边结构模型和三边结构模型,在致害人、受害人和活动组织者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损害责任,以达行为自由与损害救济两大价值目标。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1期119-135,共1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陆而启,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佳媛,厦门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