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世纪,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深度发展,我国迈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人到老年,身体机能的下降和疾病的侵袭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不同程度的医疗和生活护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采取“家庭养老”模式。但是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和护理费用的加重,单靠个体或者家庭的力量并不能承担起护理失能老人以及保障他们生活水平的责任。因此,构建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成为必要途径。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2期177-187,共1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王琪,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9级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