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在监护责任问题上,沿袭了原《民法通则》过于原则性的缺陷,可以借助解释论来完善它。监护责任由监护职责与监护人不法责任构成,前者包括人身与财产职责,后者包括损害赔偿与撤销监护。人身监护职责可类推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人身保护规定;财产监护职责可在“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原则的文义“射程”之内进行扩张解释。损害赔偿责任可适用“侵权责任编”中的过错归责规定,而过失的判断在解释论上应采抽象轻过失标准;对于撤销监护的事由,在解释论上可以将结果限制所针对的监护人限缩为父母,排除其他监护人。为了彻底唤醒“撤销监护资格制度”,鉴于当前的立法体例,解释论上可以扩大撤销监护的主体范围,与此同时,要靠立法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监护。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2年第1期219-232,共14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朱正远,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