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动驾驶汽车以其提高人类交通效率,促进交通安全等优势正逐渐地应用于社会实践中。但是,在行驶过程中如何进行道德决策一直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无法规避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道德决策涉及伦理、法律、技术等多个面向,自动驾驶汽车背景下的"电车难题"与真正的"电车难题"所讨论的实际上是不同的问题,前者寻求解决方案,后者探求伦理真谛。自动驾驶汽车遭遇伦理困境的根本原因不是技术本身,而是伦理的本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上具备道德决策能力并不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应该具备道德地位。伦理学与法学不应在预设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道德地位的语境下讨论具体实施或监管路径,而应本着审慎的态度,从前提性的关键问题着手,对应否赋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道德决策权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本文从规范自然主义的视角出发,从社会伦理系统融贯性及伦理、法律系统的最简化要求两个角度进行讨论,指出在当前的社会伦理和技术发展条件下,没有必要赋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道德决策权,并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所遭遇"电车难题"困境的解决思路。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81-97,共17页
NanKai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907080021
作者简介
王菁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罗马第一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