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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律令校释(四)——192~222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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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岳麓秦简肆192~222简的释文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字句提出新的断读意见,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192~197记载的《行书律》,并结合其他记载,说明不同性质文书的具体传递主体、传递速度以及文书“署急”的具体含义;198~206条记载的《金布律》规定了秦时大型牲口马牛羊以及奴婢异地买卖过关时的具体流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书”“传”“质”等凭证文书的作用、“立质”的流程,同时重新对“毋出质钱”进行分析与解读,认为其是特定交易情形下的例外规定而非违法行为;207~222简中《置吏律》相关条文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理解,如208~209简中“县以功令任除有秩吏”条有属上读与属下读的可能性,在不同情形下,法条内部结构与逻辑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213简中将“不得为租、君子”理解为“不得为租”与“不得为君子”;详细分析215“及它官论者”的具体含义;221简中“郡免除书到中尉”条“中尉”职能与机构在秦及汉初可能的分化演变,“补军吏,令佐史,必取壹从军以上者”的不同断读与理解。
作者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2022年第1期343-401,共5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资助,项目批准号:20&Z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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