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事由、诉讼请求和诉前程序等方面还存在难点问题,其根源在于相关规范没有根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特点予以细化,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对惩罚性赔偿、诉讼程序的认识仍拘泥于传统侵权法理念。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回归其预防功能,厘清众多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并有效对接诉前程序、和解程序及企业数据合规监督程序,以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治理效能。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2期10-1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重大突发事件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政府规制》[CLS(2020)ZZ019]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课题《个人信息公益保护工作研究》(SD2023C4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徐丽枝,山东财经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苑森森,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