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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审判之结果责任模式:异相与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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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法官审判责任制的发展历程中,出于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保障案件实体质量的功能需求,以裁判错误为内核确立了结果责任模式。学界对结果责任模式给予了各种各样的批评,然而批评背后浮现出的一个问题是,许多学者在对结果责任模式进行提炼时,不同程度地走入了片面化的误区。基于考察与分析,应当看到,结果责任模式是由不限于裁判错误的诸多构成要件有机地联结而成的,而且这些构成要件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肯认的是,结果责任模式“结果导向”逻辑的成立,并不仅仅是因为它把裁判错误作为了核心构成要件,而且因为它是根据裁判错误本身而非不当行为来认定主观过错的。
作者 马光泽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2年第2期146-160,共15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22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人民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原理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CFX0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马光泽,河南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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