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是避免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失”之地位与其核心功能定位并不相符。归其缘由,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借鉴大陆法系的模式,但在知识产权的行为保全却以美国的“四要素”审查标准为蓝本,较为灵活的审查模式虽符合诉前行为保全裁量所需的便捷性特征,但该模式导致法院对临时措施必要性审查严重依赖于实体判断,致使该程序丧失程序定位,偏离救济目的。因此,我国应在现有审查模式下,借鉴英国衡平法下的“美国氨基氰测试标准”①,建立以“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核心的顺序审查体系,实现真正的程序价值。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3年第1期139-154,共16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作者简介
方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