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交易定性和计税依据方面的税际差异显著增加,折射出我国税收立法中欠缺法际协调考虑的状况,曝光了"营改增"制度设计中欠缺与民商法协调和突破增值税基本原理两大缺陷。协调与民商法关系并确立明确的交易定性原则、回归增值税基本原理并寻求治理税负调节问题的别策,是解决增值税立法中法际协调问题、减少税际差异的理性选择。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年第1期177-197,共21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作者简介
薛娟,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律师,注册税务师,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