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税法拟制所得,扣缴义务人的支付时点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可能产生分离。此时,税务机关多将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绑定,从而使其承担扣缴责任。经过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三方法律关系的分析可知,扣缴义务人既非实际的纳税主体,也非税务机关的化身,而是因所得源泉的角色而承担法定扣缴义务,负担行政助手的职责。回归个人所得税法语境,借由法律解释学方法明确“支付所得”此一核心概念,并剥离出“所得来源、支付形式、支付内容与支付控制”这4个判断扣缴义务人责任负担的基本要件。基于“支付控制不能”的实质要件,立足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范体系,探索扣缴义务人责任免除的基本思路。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1年第1期130-146,共17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作者简介
毛彦,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