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权益的专门性立法。其中第4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提供了概括性的原则,第113条第2款则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发展权利进行平等保障的具体条款,其立法意旨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障的要求。但上述两规范对罪错未成年人保障的立场并未在其他有关就业及升学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目前对公民从业资格以及受教育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发展机会的“差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造成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罪错未成年人平等保护规范的实际无效力,而且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精神也不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应该起到对未成年人发展权利的保障功能,并对其他相关立法具有法治统一的统摄效力。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2-168,175,共8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共同富裕基础中特殊群体社会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2BFX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网络社会综合治理法治化路径:以社交网络平台对言论表达的规制义务为研究域”(项目编号:2021YB0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原新利(1977-),女,山西汾阳人,法学博士,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南昌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