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精准扶贫立法存在主体规定不充分、客体规定依据不足、权责规定失范等问题。面对物质脱贫和能力脱贫的双重法治目标,脱贫权利扩张而社会参与不足,扶贫方式多样而义务系统孤立,扶贫给付秩序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矛盾,精准扶贫法律制度面临价值博弈和成本困境。应厘定扶贫法治中政府与社会的主体角色关系,拓展扶贫主体和扶贫对象的范围;重塑扶贫法治中的政府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相关法律制度;平衡扶贫法治中的政府与社会的协作关系,设计相关程序规则。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86-196,共11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6AFX021).
作者简介
冯彦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法、经济法;汤优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专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