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和特征作明确定位 ,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实现两者功能互补与相互协调的关键所在。作者认为 ,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性是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 。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S2期150-153,共4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