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国民于领土上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具备文化遗产属性的各类作品表现形式,属于一种智力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然而,历经漫长岁月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初始作者难以确定,版权权属和保护模式存在争议。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足,导致其相较于一般作品更容易流失、损毁,然而,民间文学艺术关系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在权利主体的确定上,应当认可主体的多元化:传承人身份毋庸置疑者,应保障其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在族群或社区内部世代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将群体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不属于特定群体或群体无力保护的,由国家承接相应的权利义务并由版权主管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为其制定特别法规的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登记注册、授权许可等制度,汇集行政力量,共同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铺路。民间文学艺术是先人智慧的结晶,除了商业使用价值、学术研究价值之外,也是文化认同、身份认同的重要源泉,扭曲、丑化等非正当利用理应被禁止,权利主体有权追究侵权责任。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2期167-182,共16页
Privat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赵丽娟(198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方向:声乐教学法;孙雪莹(1999—),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