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12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对三权分置政策主张予以回应,但鉴于法律本身具有兼顾普遍性和稳定性特点,现行土地承包法不可能兼顾全国各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及其对法律的诉求。基于此,立法者需要在掌握三权分置演进历程的基础上,反思地方立法应如何修订,以回应政策向立法发出的新要约,弥合动态政策与静态法律的龃龉。从宏观上为地方立法设定有关"三权分置"立法的原则,避免土地上附着的公益性经市场化后而"异化";同时,在"三权分置"法律架构过程中,运用三种清单立法模式来约束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注重其他政策对"三权分置"的影响,并将这种影响内化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当中;为了避免地方立法创新制度与原有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运行不悖,进而引发人们对法律权威误读,在修法过程中,需要对先试先行地区的创新法制开辟特殊审判依据通道。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26-151,共26页
Shengjing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治理法治建构影响研究”(课题编号:L18BFX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荣振华,大连医科大学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