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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治理环境犯罪的新西兰蓝本与中国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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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新西兰《量刑法》《假释法》与《被害人权利法》的出台使得恢复性司法在刑事犯罪领域的适用于法有据。基于恢复性司法与环境修复理念相契合的特性,新西兰将其引入环境犯罪领域是弥合惩治犯罪与修复环境之间裂痕的有益探索。在为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开辟新思路的同时,新西兰恢复性司法面临环境犯罪被害人难以识别、与环境修复令的功能相重叠等问题,以及犯罪人将其作为减轻惩罚的“交换工具”的质疑。为此,我国要避免恢复性司法引发“以赔代罚”的质疑,应在明确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相互补充关系的基础上,完善《刑法》以限定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设计规范的恢复性司法程序及加强恢复性结果的监督机制,进而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作者 赵小姣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4年第1期77-93,共17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责任一体化研究”(20CFX072) 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反思”(STF22008)资助
作者简介 赵小姣,汕头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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