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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余某盗回质押车辆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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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构成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罪,就应当建立一套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性到有责性的司法认定体系。该体系应是从客观的法益侵害性切入,由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至主观的占有、利用目的而终。具体而言,就是"非法占有行为→主观故意→占有、利用的目的"的认定路径。如此一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便更为清晰,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 汤霁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20年第1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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