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制度史角度观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横向构造改革走入“深水区”的情况下,针对刑事诉讼纵向构造提出的改革理念;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在我国审判阶段的程序分流走到极致和“瓶颈”的情况下生成的,其目的在于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诉讼构造角度观之,现有法律规范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并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由于我国刑事正当程序建设尚未完成,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价值理念、诉讼格局以及权力要素等方面存在制度竞争的关系。从司法改革角度观之,未来需要抓住庭审实质化、程序分流和司法公正三个改革关键点,在大力发展程序分流机制的前提下,确保从诉讼职能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在审判环节中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发展协商性程序正义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简介
刘金松,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