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必须具备坚实的刑法典依据,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与刑法解释的有限性使得简单移植他国犯罪论体系的做法不可行。在犯罪论体系议论中坚持规则思维,是坚持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相较于哪种体系更为合理,更重要的是哪种体系更为符合刑法典确立的规则。学者若欲推动自己所主张的犯罪论体系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就不应超越刑法典规则,更不能脱离本土规则去引进犯罪论体系。强调刑法典对犯罪论的制约作用,有助于我们反思犯罪论体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内在张力,以深化犯罪论体系议论。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77-299,共23页
CUFE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犯罪参加理论的讨论范式及其解构(KYCX19_0716)”资助.
作者简介
李瑞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