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证券法》第16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区分过错以划分连带责任范围已成为公司债券市场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流裁判思路。但学界认为单一的连带责任类型不仅过于粗放和严格,还不符合证券服务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地位。究其根本,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多数人侵权。公司债券市场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基于充分救济投资者损失的理念,在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类型与因果关系因素的基础上,突破单一连带责任类型的桎梏,在证券服务机构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出具不实报告造成投资者损失时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缩为概括的补充责任,达致过责相配。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53-72,共20页
CUF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尹鑫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