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合同存在漏洞时,应通过补充解释对其进行填补。补充解释应以假设的当事人意思为准,即假使当事人在缔约时认识到填补的必要性,本于诚信之思考,将会采纳何种规则。补充解释应始终围绕当事人的意思及其规整计划展开,但在具体技术安排上,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补充解释应遵循法律行为效力控制的一般规则。判例与学理对补充解释所作的限制,大多不具有合理性,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如当存在多种漏洞填补方式且不确定当事人会选择哪一种时,应禁止补充解释,这种限制尤其应被废除。补充解释与交易基础丧失在历史渊源与规范结构上均具有共性,对于二者界分的诸多尝试无一不走向失败,交易基础丧失的规则也只是个解释的问题。
作者简介
[德]托马斯·芬克瑙尔(Thomas Finkenauer),德国图宾根大学民法、罗马法、欧洲私法教席教授;马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