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民事条例一般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基于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2年《爱丁堡协定》,丹麦成为欧盟成员国中的例外,即在民事司法和本土事务上不受欧盟法律和政策约束。在1992年之前,丹麦曾积极参与欧洲国际私法统一进程并起到推动作用,但在1992年丹麦民众公投否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后,丹麦国际私法便脱离了欧洲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随着欧盟法的不断发展,丹麦在国际私法领域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如何与欧盟在国际私法统一问题上进行互动,并避免法律冲突,已经成为丹麦法律界需要考虑的重要议题。一方面,欧盟会向北欧国家和丹麦予以妥协;另一方面,在一些丹麦学者看来,完整的欧盟国家身份或法典化或许是丹麦的出路。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2期51-67,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基金编号:201606230064
作者简介
邢望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