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体制改革强调可持续发展,在此大背景下,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逐渐纳入萨利尼(Salini)检验中长期备受争议的“东道国发展”要素。相关缔约实践主要采取了“投资特征”和“政策目标”两种模式将“东道国发展”要素并入投资定义条款,使得该要素成为仲裁庭确定适格投资的必要考量。缔约国在缔约实践中使用不同的发展语词界定“东道国发展”要素,可能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其中“可持续发展”语词更有可能发挥出“筛选”高质量投资的作用。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可以考虑未来在中外投资协定中,通过选择性列举式将“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并入投资定义条款,并细化该要素的衡量指标,达成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双重目标。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2期205-220,共16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XRZ2021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金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