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证券欺诈发行案件中适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一并推定,但在持续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推定信赖原则"仅适用于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不能直接推定,仍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厘清美国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有助于重新审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损失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现行司法解释关于损失计算方法的设定,以及对系统风险等因素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定,在损失因果关系的重新思考的背景下,均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373-393,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龙非,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