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决控制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离不开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制度。但与董事不同,控制股东更应当负担的是忠实义务,而非勤勉义务。核心是要在修改我国《公司法》时,构建控制股东忠实义务制度规范,包括确定忠实义务的法律地位,明确具体内容,建立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修改完善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规则,引入特殊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将控制股东纳入直接与派生诉讼范围。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91-111,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武俊桥,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法学博士、博士后;赵宇,法学博士,上海证券交易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