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规模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大宗交易商、私募机构、配资方等共同实施操纵违法犯罪行为频现,呈现犯罪主体多元、分工专业、混用多种操纵手法、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等特点。司法机关应完整描述操纵手法,准确适用法律以有效规制变化迅速操纵行为样态;构建证据体系证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根据操纵犯罪行为的起意策划者、具体实施者和最终获利者来划分主从犯。违法所得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明确违法所得认定的标准,准确简明地进行计算,并根据个案进行司法核定,以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不枉不纵。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289-312,共2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陈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