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需要上市公司大量的智力投入,其作为法定披露文件,还服务于《证券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告知的目的,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鼓励科学、文化的创新和传播"的立法宗旨。由于披露要素、表达方式的不同,基本事实型公告和分析描述型公告的独创性分析应采用差异化标准;对独创性的判断不能局限于表达技巧上的个性,还应考量创作者在表达上展现的独自的、新的精神活动成果;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影响临时公告作为作品的法律内涵。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1期342-356,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9CFX075)
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8YJC820095)
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7SFB3029)
中国博士后基金会特别资助项目(2018T1107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周围,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邹露,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