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款不仅具有诉讼管辖规则功能,也具有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价值。《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应以“效果标准”为审查标准。在跨境证券纠纷产生跨境管辖权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以“先受理法院规则+承认预期规则”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制度作为补充规则。《证券法》在跨境证券纠纷中的适用,则应从单边冲突规范的定性出发,注重与相关冲突规范的协调处理,更应加强叙事论证和裁判说理。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1期96-113,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姚竞燕,上海金融法院法官;翟爽,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