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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的本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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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监管的本质作用是为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和分析师(信息交易者)创造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信息交易者能够最好地保障一个高效、流动的资本市场,是证券监管部门应该保护的对象。证券监管通过强制披露义务、对欺诈和操纵的限制、对内幕交易的限制三个措施,为信息交易者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本文表明,第一,应当支持强制披露制度。第二,披露责任不应限制在硬信息和管理层自我交易范围内。第三,即使市场效率低下,市场欺诈理论推定可使用在所有欺诈案件中。第四,在公司错报案件中,适当的谨慎标准原则上应当是疏忽,而非欺诈。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4期172-237,共6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佐哈·戈申,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吉迪恩·帕乔莫夫斯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安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员工;周雅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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