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往的研究认为法官助理管理困境是由入额等待成本以及职责界定不清所致,事实上,第一种原因忽视了法官助理效用函数的多样性,而职责界定不清则混淆了管理与监督的区别。法官助理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官助理私有信息的获取,要汲取信息则需以行为的可观测性、可测量性切入,对法官助理事务与行为的可观测性、可测量性进行匹配,进而以清晰的职责界定、赋予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及期限约束,攫取有效信息,提升管理效率。通过职责产权界定可以提高法官助理私有信息的可观测性、可测量性,通过剩余产权可以激励法官助理释放信息的主动性,而通过期限约束能增加信任度,降低信息攫取费用。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3-18,共16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候华北,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研究领域为司法制度等,E-mail:houhuabe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