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应对快速变化且空前复杂的现代社会,人们迫切需要一种具有“可公度性”的权威体系为社会交往提供基本的信任与预期结构,而法律所象征的符号与专家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所有的社会个体提供了普遍、抽象的制度承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是零和的一次性博弈,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在无法同时充分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时,难免会暴露出各种弊端。着眼于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高明之处就在于通过各种身体力行群众路线的实践策略来实现对微观社会信任网络的嵌入与整合,从而使对外生的体制权力的不信任可以转换为社会共同体内生的信任。尽管在具有时空分离特质的现代社会交往机制中,依靠共同体成员之“在场”而加以维系建构的微观社会信任网络已经不足以满足现代司法所要求的“抽象体系中的信任机制”,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成功依然可以给予我们富有现实意义的重大启示。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205-222,共18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陈洪杰,男,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特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