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在美国司法判例中被正式确立,并得到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认可与适用。我国虽然在商标法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但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已采纳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在我国适用较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内涵、法律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等仍然存在分歧,并由此衍生出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为此,需要基于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针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明确其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
出处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1年第1期167-203,共37页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研究”(项目批准号:17ZDA13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彦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