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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法律限定与实现进路 被引量:1
1
作者 杨青贵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5-36,共12页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等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构成。通过严格限制特定的公共利益这一法益指向,将职能设定的依据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益目标锁定非经济职能范围,是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理论进路。分析结果显示,结合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行村、组两级集体事务的实践惯性,宜采取代理理论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履行主体,并禁止将非经济职能全部剥离后交给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按照差异化实现路径,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宜采取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协作履行的思路,纳入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框架;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规制权的定位及其谦抑性要求,采取以激励性规制或间接性规制为主、强制性规制或直接性规制为辅的规制手段,依法履行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经济职能 公共利益 集体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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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视角 被引量:3
2
作者 胡元聪 王小朵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5期53-59,共7页
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为此,运用理论创新的方法,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视角研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村集体... 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为此,运用理论创新的方法,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视角研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体包括: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强化包容性增长责任、落实包容性增长措施,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主体地位、管理体制、主体间关系、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容性增长 农业产业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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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异化:问题、根源与法制化破解方案 被引量:15
3
作者 王煜宇 邓怡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5-53,共9页
农村金融政策异化问题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政策异化表现为农村金融政策的虚假式执行、观望式执行、象征式执行、选择式执行和替换式执行,农村金融政策异化根源于农村金融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农村金融政策执行... 农村金融政策异化问题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政策异化表现为农村金融政策的虚假式执行、观望式执行、象征式执行、选择式执行和替换式执行,农村金融政策异化根源于农村金融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农村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失效。农村金融政策异化扭曲农村金融政策目标,减损农村金融政策功能,加剧农村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法制化能够弥补农村金融政策自身的漏洞,有效对冲引致农村金融政策异化的委托代理关系失效,是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政策异化问题的科学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金融政策 政策异化 委托代理 法制化 金融改革 “三农” 中央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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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讨 被引量:7
4
作者 胡元聪 叶茂林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77-85,共9页
从农地流转的一般理论出发,提出农地流转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等方面。为了提升农地流转正外部性,必须坚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率、经济公平... 从农地流转的一般理论出发,提出农地流转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等方面。为了提升农地流转正外部性,必须坚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率、经济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目标。在实践层面,分析了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在农地流转正外部性激励方面的有益经验,提出应从产权划分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金融信贷法律制度及中介主体法律制度等方面着手,实现对我国农地流转正外部性的法律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流转 正外部性 国外经验 经济法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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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20
5
作者 许明月 孙凌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45-256,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成员身份确认 成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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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历史语境、现实障碍与未来选择 被引量:9
6
作者 王煜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3-40,156,共8页
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时空维度中,"中国特色"所独具的语词弹性包容了其不同向度与内涵:它既折射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历史语境,透析着中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也能够昭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未来选择。把握不同时... 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时空维度中,"中国特色"所独具的语词弹性包容了其不同向度与内涵:它既折射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历史语境,透析着中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也能够昭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未来选择。把握不同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中国特色",认清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中国特色"式发展过程中积累而成的问题,既是破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困境的前提,也是改革并最终形成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发展良性互动的"新""中国特色"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 农村金融 法律制度 历史语境 现实障碍 未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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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困境与经济法对策 被引量:8
7
作者 邵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1期106-113,共8页
我国家庭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目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企业模式、合作社模式以及合同模式,但由于相关法制建设步伐滞后,我国家庭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 我国家庭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目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企业模式、合作社模式以及合同模式,但由于相关法制建设步伐滞后,我国家庭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几种模式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实践困境。国家干预经济的历史经验以及经济法的理念均表明,完善的经济法制可以克服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同组织模式中的困境。因此,在我国家庭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分别为三种组织组织模式寻求经济法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农业 农业产业化 困境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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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析 被引量:2
8
作者 胡元聪 晏小刚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69-74,共6页
农业保险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农业保险提供者与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分享者在利益上的不均衡性,决定了市场主体不愿意主动去提供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为了增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农业保险提供者与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分享者在利益上的不均衡性,决定了市场主体不愿意主动去提供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为了增加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加以规范,并通过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对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提供者予以激励,从而平衡协调正外部性的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以保证农业保险正外部性供给的持续性,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业保险 正外部性 经济法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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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金融支持探析 被引量:25
9
作者 刘广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35-40,共6页
农村消费市场开拓至关重要,且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而金融支持则是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关键环节所在。但在实践中,金融却缺乏对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应有支持,金融支持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市场机制抑制是农村消费市场... 农村消费市场开拓至关重要,且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而金融支持则是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关键环节所在。但在实践中,金融却缺乏对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应有支持,金融支持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市场机制抑制是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不足的深层原因所在。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金融支持,一方面,需要大力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化环境,包括构建农地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等;另一方面,则需要积极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包括建立农村金融经济激励与制约机制、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规避与分散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消费市场 金融支持 市场化环境 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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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解析村镇银行 被引量:36
10
作者 王煜宇 《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16-123,共8页
新一轮针对农村金融的密集调控收效不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能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功能,却在一些地区开始变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有效根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供给抑制,要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与行为法律制度,... 新一轮针对农村金融的密集调控收效不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能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功能,却在一些地区开始变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有效根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供给抑制,要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与行为法律制度,保障其自身的营利能力;要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确保其服务"三农"的基本功能;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总体法律框架,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法治环境,增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镇银行 贷款风险 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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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冲击与调适 被引量:11
11
作者 杨青贵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8-87,共10页
当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调节集体成员收入分配、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价值、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传承互助协作传统文化等诸多时代功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偏重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利用层面,容易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 当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调节集体成员收入分配、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价值、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传承互助协作传统文化等诸多时代功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偏重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利用层面,容易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冲击。调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需要协调农村土地价值实现与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与土地承包权及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保护、集体功能实现与土地利用效率提升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集体、成员、利用者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协同保护农村土地上的"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 利益分享 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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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长效机制的法治路径研究 被引量:16
12
作者 王怀勇 邓若翰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4-146,共13页
中国精准扶贫事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长效不足的问题。扶贫权力的"双刃性"、扶贫活动的"正外部性"和贫困主体的"弱势属性"是精准扶贫长效不足的重要原因。作为一种现代化、规范化的贫困治理机... 中国精准扶贫事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长效不足的问题。扶贫权力的"双刃性"、扶贫活动的"正外部性"和贫困主体的"弱势属性"是精准扶贫长效不足的重要原因。作为一种现代化、规范化的贫困治理机制,依法治贫有助于扬弃扶贫权力的"双刃性",缓解扶贫活动的"正外部效应",改善贫困主体的弱势属性,因而能有效保障精准扶贫的长效发展。但同时,当前依法治贫也面临着精准扶贫的法律供给不足、扶贫权力运行的实施体制滞后、社会参与扶贫的激励机制低效、贫困主体的民生权利虚置等问题。因此,研究建议:完善精准扶贫的法律规范体系、优化扶贫权力运行的法治实施体系、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激励机制、构建贫困主体的民生权利体系,使扶贫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准扶贫 长效扶贫 依法治贫:扶贫立法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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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体系、教义与法典化 被引量:14
13
作者 杜健勋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2-56,共15页
宪法制度使人过上体面生活,形塑其个人和政治命运。环境国家重构了宪法的整体框架与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序言到总纲再到国家机构形塑了环境治理的环境宪法形式理性。环境宪法的使命须通过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来达成,由于环... 宪法制度使人过上体面生活,形塑其个人和政治命运。环境国家重构了宪法的整体框架与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序言到总纲再到国家机构形塑了环境治理的环境宪法形式理性。环境宪法的使命须通过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来达成,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法律规范较传统的部门法律体系在外在形式上表现更为分散与去中心化,也缺乏内在的价值融贯性,这对环境宪法使命构成挑战。法教义学基于法律规范体系实定法秩序得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司法结论的宗旨对环境治理极具启发意义,从法教义学的规范出发,在认真对待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环保所关心的人类共同体的利益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共识为宗旨,最终服务于人的健康和人性尊严的正义关怀,环境治理应当以形式法治为预设,建构融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法典化时代与中国环境治理政治推动的大视野之下,环境法典编纂具备了从形式理性到实质规范的所有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宪法 环境法教义学 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治理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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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背景下重庆市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塑——基于国内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经验的视角 被引量:2
14
作者 胡元聪 杨建新 《安徽农业科学》 CAS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25-528,共4页
在借鉴国内外农村公共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笔者提出重庆市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重塑的路径是: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财政支持力度,改善供给决策机制;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职能,加大民营参与力度;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 在借鉴国内外农村公共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笔者提出重庆市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重塑的路径是: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财政支持力度,改善供给决策机制;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职能,加大民营参与力度;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供给相对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庆市 农村公共服务 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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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被引量:7
15
作者 邵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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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制到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念转变与制度构造 被引量:43
16
作者 肖顺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4-108,共15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既成事实",是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的表现,也是国家政策引领、制度支撑和经济利益驱动共同作用的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涉到土地供给格局的根本性改变、土地利益分配的内外协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既成事实",是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的表现,也是国家政策引领、制度支撑和经济利益驱动共同作用的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涉到土地供给格局的根本性改变、土地利益分配的内外协调、土地制度安排范式的重大变迁,这在技术层面上是权利本位思维的彰显,在理念层面上是"从管制走向规制"的具体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构建需要更多地利用法律解释而不是轻易进行法律修改,需要对农民权益进行保护但要注意转变方式,需要对增量利益进行持续规范而不能一分了之,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而不是政府的统管一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入市 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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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保护的现实表达与法治回应 被引量:23
17
作者 杨青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7-157,共11页
进城落户农民是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影响中国21世纪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弃地入城"到"带地入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基于建立有效保护进城落户农民... 进城落户农民是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影响中国21世纪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弃地入城"到"带地入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基于建立有效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的机制和制度体系这一研究目的,通过采取跨学科研究、实证分析、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进城落户农民"是农民由身份性向职业性转变以及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地域流动、生存方式变革的结果,进城落户宅基地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宅基地权益保护状况是影响农民是否愿意进城落户以及进城落户后是否放弃农村土地权利的重要因素。研究建议: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保护主要面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完善、部分相关制度缺位、宅基地权利缺乏有效实现形式、退出宅基地的相应补偿不合理、相关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引入协同保护理念,加强宅基地使用权及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有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市民化 带地城镇化 现实困境 协同保护 法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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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背景下资产收益扶贫的现实表达与制度回应 被引量:22
18
作者 杨青贵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5-41,共7页
资产收益扶贫形成于中国精准扶贫战略实践,是股份制理论与当代中国扶贫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助推精准扶贫的优势功能。但目前以股份制为核心的资产收益扶贫理论研究缺乏,与资产收益扶贫实践之间并未形成较好的融合,面临理论支撑不够、... 资产收益扶贫形成于中国精准扶贫战略实践,是股份制理论与当代中国扶贫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助推精准扶贫的优势功能。但目前以股份制为核心的资产收益扶贫理论研究缺乏,与资产收益扶贫实践之间并未形成较好的融合,面临理论支撑不够、扶贫资源边界不清且持续性不足、运行模式缺乏多样化、实施有效性弱和动力不强、相关规定缺乏协同等问题。这就需要从理论建构、准入制度建设、权利设计与运行、收益公平分享、有效监管、风险防治等方面予以制度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收益 精准扶贫 法理阐释 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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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因应 被引量:19
19
作者 杨青贵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5期130-140,共11页
宅基地制度基本功能的时代变迁对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提出了新要求。部分地方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中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权能分解所形成的权利为主要抓手,积累了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重要经验。立足实践,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 宅基地制度基本功能的时代变迁对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提出了新要求。部分地方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中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权能分解所形成的权利为主要抓手,积累了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重要经验。立足实践,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须遵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目标,坚持宅基地保障功能逐步向国家住房保障职责理性回归的改革方向,细化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职责主体,构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三级权利体系并适时将相关权利纳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从立法与政策、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改革探索的协同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集体所有权 实践探索 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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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穿透式管理之见疑 被引量:9
20
作者 王怀勇 王鹤翔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5-123,共9页
“穿透式管理”多次在国有金融资本法律文本中出现,然而借助规范性文件的历史梳整,可以将之划分为早期的“国有金融资本穿透式管理职权”,以及在主体、对象与线索方面产生历时性异化的“国有金融机构穿透式管理义务”。后者在形式层面... “穿透式管理”多次在国有金融资本法律文本中出现,然而借助规范性文件的历史梳整,可以将之划分为早期的“国有金融资本穿透式管理职权”,以及在主体、对象与线索方面产生历时性异化的“国有金融机构穿透式管理义务”。后者在形式层面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概念相撞,又在实质层面不遵从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法制改革的目的构造,完全剥夺了国有金融机构的自治空间。其制度存在既不应当、也无必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与完善将为之向国有金融资本穿透式管理的回归提供进路。故首先应当整合条例体例、删去掺进“资本管理法”的“机构管理条款”,为进一步修整法律规则奠定文本环境;其次明确穿透式管理“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要求出自税法及金融法领域的同名原则,并由此提出穿透式管理回归中的具体限制——将“穿透”聚焦于国有金融资本的登记与变动环节,利用清晰的语义构造针对性地回应国有金融资本的“源头流失”与“过程流失”,从而限缩其“射程”,在保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的同时给予国有金融机构之经营自主权以充分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金融机构 公司治理 国有金融资本 穿透式管理 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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