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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基本问题的范围及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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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洪义 符镓麒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4-77,157,共15页
立法由于其“创新”的基本属性,确定了其内容一定意义上的不可预测,与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有所冲突。因此,立法长期被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作为法学学科的立法学,需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探索立法权及其行使的法律化,尝试把立法问... 立法由于其“创新”的基本属性,确定了其内容一定意义上的不可预测,与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有所冲突。因此,立法长期被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作为法学学科的立法学,需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探索立法权及其行使的法律化,尝试把立法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形成一个立法学独立的研究领域。围绕立法与理性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将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性、一般性、规律性问题纳入一个严肃的、理性的学术讨论之中,可以构建起以立法的正当性、合法性、科学性为基础问题,延伸到包括立法法律关系、立法与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构成、立法权的运行、立法论证与正当化、立法权力与责任等为延展问题的立法学基本问题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学 立法 理性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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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如何介入平台治理?——以私行政法学之建构为切入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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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绍宇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4-77,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任务执行之中,并基于技术架构、市场地位和信息等诸多因素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公法介入平台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公法究竟如何介入平台治理,要结合诸多因素考量,是一项高... 近年来,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任务执行之中,并基于技术架构、市场地位和信息等诸多因素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公法介入平台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公法究竟如何介入平台治理,要结合诸多因素考量,是一项高度复杂的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作业,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类型化处理。针对政府规制、元规制和自我规制这三种数字平台参与公共任务的形式,应分别采取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参照适用这三种不同强度的公法介入模式。直接适用是指公法原则适用于约束数字平台,间接适用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程序建构间接导入公法原则,参照适用则是指依靠数字平台企业自愿地参照公法原则进行自我约束。一直以来,传统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为范式建构的公共行政法,对于探讨公法如何约束私主体的私行政法学则少有研究。应建构与公行政法学对应的私行政法学,为平台治理提供理论指引。而与此同时,平台治理又能够为建构私行政法反哺素材,两者生动体现了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数字行政法学与行政法学总论之间彼此参照和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治理 数字平台 私行政法学 数字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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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派批判——兼及自然法与道德混淆之澄清
3
作者 罗国强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22-135,共14页
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是在自然法经历曲折发展,从萌芽到成型、从被禁锢到被解放、从高潮到低谷的历史背景之下发生的。其理论叙事路径,是将自然法等同于道德并借助后者来推广前者中某些亟待强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通过将自然法与道德绑定... 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是在自然法经历曲折发展,从萌芽到成型、从被禁锢到被解放、从高潮到低谷的历史背景之下发生的。其理论叙事路径,是将自然法等同于道德并借助后者来推广前者中某些亟待强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通过将自然法与道德绑定的方式帮助自然法“借尸还魂”。这拯救了陷于危机中的自然法,但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因其毁坏了自然法理念之根基、歪曲了自然法与道德之关系,导致其更加无法与实在法相提并论。新自然法学派所主导的运动仅仅是“复苏”而非“复兴”了自然法。如果说“托马斯主义”的做法是想当然地将自然法纳入神法体系之中而间接起到保护自然法的作用的话,那么新自然法学派的做法就是刻意将自然法纳入道德体系之中以求起到复苏自然法的作用;相应地,正如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法需要从神法中被解放出来一样,当代的自然法需要从道德中被解放出来。自然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发现性规则,是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自然法决定道德,道德反作用于自然法,两者相互区分、相辅相成,且都对实在法发挥指导、评价和转化作用。在新的时代,自然法必须打破道德体系之桎梏,才能迎来真正而全面的复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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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进路 被引量:11
4
作者 胡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3,共15页
数字法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能成为率先取得突破的领域。本体论视角下的数字法学,是建立在工具论和领域论等理论之上的范式整合。数字法学的规范研究对象可细分为要素层、平台层和产出层三个层次。应根据研... 数字法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能成为率先取得突破的领域。本体论视角下的数字法学,是建立在工具论和领域论等理论之上的范式整合。数字法学的规范研究对象可细分为要素层、平台层和产出层三个层次。应根据研究目的与性质,设定符合数据特征的模型与分析方法,以有效挖掘数据中蕴含的信息与价值。数字技术与司法文明在一定程度上正进行着双向塑造。探索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进路,存在法律规则和理论支撑供给不足等问题,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知识融合层面的平台搭建与人才培养,规则供给层面的制度完善与法律解释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学科论 对象论 工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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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金融与运作安全研究——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5
作者 李有星 冯珊 +1 位作者 肖彩霞 徐晨晨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期49-53,共5页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围绕“公司资本金融与运作安全研究”这一主题.就“金融危机与金融法律挑战”、“金融创新与法治互动关系”、“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问题”、“保险资金的运行安全问题”、“不良资产剥离的困境...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围绕“公司资本金融与运作安全研究”这一主题.就“金融危机与金融法律挑战”、“金融创新与法治互动关系”、“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问题”、“保险资金的运行安全问题”、“不良资产剥离的困境与出路探索”、“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反思与对策”、“公司资本金融与税务处置”等问题展开专题讨论。大会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资本 年会综述 安全研究 金融法 法学会 浙江省 运作 不良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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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循证”赋能教学质量进阶——基于“教在浙大”的实践探索 被引量:4
6
作者 郑春燕 杨舒心 何珊云 《中国大学教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1-70,共10页
传统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机制存在指标个性化和灵活性不足、证据客观性和有效性不充分、成果应用和改进力度偏弱等问题。基于循证教育理念,借助数字技术赋能,通过全过程、自定义的嵌入式数字化评价指标工具,“解构”真实教学视频,实时反... 传统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机制存在指标个性化和灵活性不足、证据客观性和有效性不充分、成果应用和改进力度偏弱等问题。基于循证教育理念,借助数字技术赋能,通过全过程、自定义的嵌入式数字化评价指标工具,“解构”真实教学视频,实时反馈学习体验,可以搭建与教学视频节段、教学评价建议相结合的数字化证据新结构,实现教学诊断的客观性、可定位、精准化,即实现质量提升“小循环”。打通多部门学情、教情数据,开展多元协同、综合治理,推动“学评教”精准督导,结合质量评价数据建设教学视频案例库,将专家经验和优秀范例转化为教师观摩改进的可复用资源,建设“教学质量驾驶舱”,全局把握学情、教情数字特征,指导教师全周期教学发展,反哺学生成长成才,即实现质量进阶“大循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学评价 教学督导 循证教育 数字化 教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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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定位、适用与限定——《行政复议法》第63条评释 被引量:4
7
作者 章剑生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2-157,共16页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与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在法规范变迁史上,表现为从混合到分立的过程。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如何定位变更决定,学理上有“核心论”和“优先论”之争,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与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在法规范变迁史上,表现为从混合到分立的过程。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如何定位变更决定,学理上有“核心论”和“优先论”之争,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定了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撤销决定应当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包括变更决定在内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都是或者应当是围绕撤销决定展开的。变更决定分为实质违法的变更和形式违法的变更,前者限于“内容不适当”,后者包括“未正确适用依据”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两种情形。变更决定受有限变更规则约束。判断“更为不利”的标准是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撤销决定 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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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据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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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铭 张昂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6-118,187,共14页
数字技术深度重构刑事司法生态,推动刑事证据形态从传统“言词—实物”二元结构向“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数字化—数字证据”三元体系演进,这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造成系统性挑战:在电子数据法律定位层面,需突破视听资料附属地位,通过立... 数字技术深度重构刑事司法生态,推动刑事证据形态从传统“言词—实物”二元结构向“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数字化—数字证据”三元体系演进,这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造成系统性挑战:在电子数据法律定位层面,需突破视听资料附属地位,通过立法确立其独立证据资格;在取证规则层面,需针对电子数据虚拟性、海量性特征,构建涵盖新型技术特征的规则;在审查范式层面,应建立“技术验证+法律评价”体系,推行梯度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修法应聚焦两大制度协同:其一,推进在线诉讼程序入法,将区块链存证、电子卷宗同步等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定程序;其二,针对跨国犯罪中数字证据调取难题,增设跨境数据调取的特别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数字证据 电子数据 取证规则 审查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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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线诉讼背景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 被引量:1
9
作者 胡铭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9-110,共12页
数字时代,刑事证人在线作证正成为一种新形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相较于降低出庭标准、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等传统方案,在线诉讼能够在消除成本顾虑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然而,从实践来看,刑事证人在线作... 数字时代,刑事证人在线作证正成为一种新形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相较于降低出庭标准、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等传统方案,在线诉讼能够在消除成本顾虑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然而,从实践来看,刑事证人在线作证的应用尚不成熟,其司法潜能没有得到充分释放,面临着价值功能存在争论、适用情形不甚明确、技术依赖蕴含风险等困境。为此,有必要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要素,并结合案例实况,论证刑事证人在线对证言原始性的有限减损、证言完整性的技术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机会满足等制度功能,推出其在证人作证方式体系中的次优方案定位。在此基础上,还应就现有制度进行针对性完善,包括明确在线作证的适用情形,健全在线作证的程序规则和规范在线作证的技术赋能,以充分释放其司法潜能,促进数字司法正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出庭 在线作证 数字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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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变更的必要性及其可能限度
10
作者 李世阳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9-54,共16页
审判对象论是检验刑事诉讼模式的试金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对象论既未采用诉因对象说也未严格贯彻公诉事实说,但诉因制度所承担的审判对象划定功能和防御功能不仅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法条根据,而且在实务中也有被认可的趋势。从... 审判对象论是检验刑事诉讼模式的试金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对象论既未采用诉因对象说也未严格贯彻公诉事实说,但诉因制度所承担的审判对象划定功能和防御功能不仅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法条根据,而且在实务中也有被认可的趋势。从诉因的基本功能出发限制我国公诉变更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属于诉因范围内的必要事项发生变动或者对被告人的防御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原则上应变更公诉。然而,公诉的变更受制于公诉事实同一性,在同一性的判断上,应尊重共同的事实基础,并且不得超越被告人的防御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对象 诉因 防御权 公诉变更 公诉事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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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孪生视角下的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
11
作者 何怀文 叶宣含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77-85,共9页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生产方式的革新和数字孪生的发展共同指明了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构建的应然方向:促进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基于数字孪生的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集成使用,是一种高生产效率的数据使用方式,能...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生产方式的革新和数字孪生的发展共同指明了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构建的应然方向:促进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基于数字孪生的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集成使用,是一种高生产效率的数据使用方式,能全面释放工业数据潜力和充分赋能工业转型升级。然而,当前工业数据分布离散且流动滞塞,加之各生产经营者对工业数据的事实性控制权过于分散,导致工业数据难以被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进而引发了工业数据使用的“反公地悲剧”。对此,我国应当构建一套与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方式相契合的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在配置规则层面:在先数据收集者享有工业数据有限控制权益,且国家享有工业数据整合权力。在流动规则层面:除自由市场交易外,工业数据流动的“新途径”基于配置规则产生。配置及流动规则的结合将降低交易成本,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最终促进工业数据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业数据 数字孪生 反公地悲剧 工业数据有限控制权益 国家数据整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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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弗里德曼魔咒”:社会系统理论下国企社会责任的新范式
12
作者 毕莹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01-210,240,共11页
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说”存在诸多局限,尤其在单一经济理性、责任主体泛化、被动规制模式等方面。基于社会系统理论的“社会整合功能说”则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济系统内置的反思性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这一全新... 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说”存在诸多局限,尤其在单一经济理性、责任主体泛化、被动规制模式等方面。基于社会系统理论的“社会整合功能说”则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济系统内置的反思性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这一全新范式突破了实体性义务的束缚,转向披露、审计、协商和组织等程序性机制的设计,契合我国国企所承载的多元社会责任。由此,国企不再是“政府—市场”视角下扭曲市场的受规制对象,而是通过“社会责任条款”确立其行为的正当性,成为全球企业治理的典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国企 社会整合 制度创新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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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附条件不起诉:机遇、挑战与程序改良
13
作者 胡铭 陈高鸣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0-56,共17页
附条件不起诉是轻微犯罪出罪的重要方式,数字技术在辅助量刑预测、羁束检察裁量、个性化监督矫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助于全面激活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但数字时代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技术和伦理层面的双重困境,突围之路在于明晰数... 附条件不起诉是轻微犯罪出罪的重要方式,数字技术在辅助量刑预测、羁束检察裁量、个性化监督矫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助于全面激活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但数字时代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技术和伦理层面的双重困境,突围之路在于明晰数字化评估与不起诉裁量间既联袂互动又适度分离的关系,在运用数字技术前主动开示数据并提供救济管道,寻求数字化监督考察平台的多部门联通共建。数字时代下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改良宜从运用数字技术辅助识别适用条件出发,依靠数字技术呈现“可视化”的公共利益并严格限制裁量权,同时加强个性化考察模块开发的规范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数字时代 数字技术 检察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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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保护与规制的矛盾表现、成因与应对
14
作者 赵骏 符亿鸿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7-108,共12页
当前,投资者利益的倾向性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的扩张性适用共同导致国际投资治理失衡的困境。南北关系、东西关系、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的动态变化共同促成了投资保护与规制的矛盾状态。为此,国际投资治理可以... 当前,投资者利益的倾向性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的扩张性适用共同导致国际投资治理失衡的困境。南北关系、东西关系、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的动态变化共同促成了投资保护与规制的矛盾状态。为此,国际投资治理可以借鉴WTO变革的经验,提升国际投资治理制度适应性,廓清安全例外条款边界,推动国际投资规则在新治理领域的革新,强化韧性治理能力,妥善协调国际投资保护与规制的关系。中国应当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把握国际经济格局转变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时代背景,从凝聚共识、规则引领、平台建设、法治互动四个层面共同促进国际投资治理的优化,贡献于国际经济秩序的维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保护与规制 利益平衡 韧性治理 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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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地位发生根据的体系重构
15
作者 李世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6-131,共16页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系之外的侵害行为或者存在行为人事前预设的同意。据此,保证人地位的认定存在四个发生根据:侵害行为触发了其他危险,使危险陡然提升或者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分工背景下行为人对于以管理某种危险源为内容的职业或业务的选择;行为人对于在社会团结驱动下缔结的以互助为基础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认可;基于效率的考虑,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解除其通过事实行为对被害法益创设出的排他性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人地位 自由 侵害行为 预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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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
16
作者 李世阳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6-173,216,共9页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应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构成要件该当性,由于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功能,让公诉方进而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并不完全有利于被告人。伴随着刑事诉讼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化,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适...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应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构成要件该当性,由于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功能,让公诉方进而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并不完全有利于被告人。伴随着刑事诉讼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化,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上,争点形成责任说具有合理性。在起因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上,被告人证明自己面临侵害,公诉方证明不存在实际侵害或侵害并不违法;在时间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上,被告人证明自己感受到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公诉方证明侵害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急迫性;在防卫意思的证明责任分配上,被告人证明自己具有回避侵害的意图,公诉方证明被告人仅具有单纯的积极加害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当事人主义 证明责任 争点形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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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优化的深层逻辑与实现路径
17
作者 金伟峰 肖子容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2-102,共11页
当前,我国信用修复制度面临着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修复条件矛盾冲突、修复方式混乱失序等问题。信用修复制度的优化应充分发挥并扩展其激励功能,考量比例原则下的成本收益,在信用主体人格权保护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采用统一... 当前,我国信用修复制度面临着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修复条件矛盾冲突、修复方式混乱失序等问题。信用修复制度的优化应充分发挥并扩展其激励功能,考量比例原则下的成本收益,在信用主体人格权保护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采用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明晰信用修复的范围,借助成本收益分析设置合理的信用修复条件,基于修复方式的特性建构合理配置的修复方式体系,是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优化的实现路径。只有深刻理解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综合考量各方利益与需求,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与调整,才能有力助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修复制度 激励功能 负面清单 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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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视域下跨境破产互惠原则的理性思考——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
18
作者 郑维炜 严嘉琪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8-146,共9页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然而,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条约的缺乏、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事实互惠认定的先天局限使得双方国家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单...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然而,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条约的缺乏、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事实互惠认定的先天局限使得双方国家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单轮博弈的情境使得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判成为似是而非的“理性选择”,而多回合的博弈过程凸显出“拒绝”背后潜藏的弊端。优先在跨境破产领域适用法律互惠的初次尝试,以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推定互惠之范例对事实互惠的软化,均为走出“囚徒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智猪博弈”与“猎鹿博弈”揭示出积极促进跨境破产互惠关系的成立始终是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必然抉择,合作共赢的收益远大于各行其是,在此过程中也需同时兼顾国家利益面纱后的私人利益。涉外法治视域下,为进一步理性适用互惠原则,实践中应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基准,针对跨境破产的互惠关系,可率先适用法律互惠进行审查判断,当双方不存在法律互惠时,再通过事实互惠审查对案件逐步分流,并辅之以推定互惠进而提高审查质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跨境破产 互惠原则 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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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赋能数字产业创新:影响机理与空间效应 被引量:3
19
作者 崔静 程文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3-103,共11页
基于2009—2022年中国内地277个地级市面板数据,运用中介效应模型与空间杜宾模型,实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产业创新的影响机理与空间效应。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正向赋能数字产业创新,这一结论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异质性检... 基于2009—2022年中国内地277个地级市面板数据,运用中介效应模型与空间杜宾模型,实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产业创新的影响机理与空间效应。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正向赋能数字产业创新,这一结论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大规模城市数字产业创新的影响更为显著。中介作用机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优化创新资本配置、降低信息披露成本、营造良好自主研发环境3种途径赋能数字产业创新发展。空间杜宾模型估计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正向赋能本地区数字产业创新发展,而且对邻近地区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空间溢出效应。结论可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产业创新的赋能效应提供经验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资本配置 信息披露成本 自主研发环境 数字产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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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物流”:技术张力与结构性优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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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乐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5-40,共6页
大模型时代,传统物流行业正在通过数字化转型及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实现产业迭代,构建“人工智能+物流”的新型行业生态。智能程度与泛化能力日益提升的人工智能模型能够统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多方技术资源,进一步推动物流行业与制... 大模型时代,传统物流行业正在通过数字化转型及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实现产业迭代,构建“人工智能+物流”的新型行业生态。智能程度与泛化能力日益提升的人工智能模型能够统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多方技术资源,进一步推动物流行业与制造业、零售业、互联网商业等多维产业的深度融合与智能化升级。然而,“人工智能+物流”这一模式在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落实与扩张也正在面临升级成本不低廉、平台构建不完善、数据保护不充分、政策配套不全面等现实障碍。为实现“人工智能+物流”的推广应用与高质量发展,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深化产业融合、突破技术困境、着眼数据安全,以可持续产业政策继续推动物流行业的智能化演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物流” 技术张力 新质生产力 结构性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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