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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渊源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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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细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5,共19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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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制基本路径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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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雨辉 《中国软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7,共7页
法律规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规制手段,其顺位优先于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等其他规制手段,其作用也无可替代。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能满足于具体情境的法律问题解析,也不能在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不同部门法“战场”各自为战,而是应... 法律规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规制手段,其顺位优先于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等其他规制手段,其作用也无可替代。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能满足于具体情境的法律问题解析,也不能在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不同部门法“战场”各自为战,而是应该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统一规制的路径,即沿着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脉络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再围绕类型化分析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与规制,并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尝试打造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规制 统一规制 核心问题 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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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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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春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45-59,共15页
数字经济下需要进一步厘清双边平台、零价格市场、数据、创新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数字企业通常以多边平台形式运作,具有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零价格市场中,缺乏传统的“价格”这一相关市场界定指标,因此可适当加强质量评估方法,引入S... 数字经济下需要进一步厘清双边平台、零价格市场、数据、创新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数字企业通常以多边平台形式运作,具有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零价格市场中,缺乏传统的“价格”这一相关市场界定指标,因此可适当加强质量评估方法,引入SSNIC或者SSNDQ方法。对于数字经济的竞争宜从数字生态系统角度来理解,反垄断执法注重增强数据的互操作性,并与隐私保护类别法律协调互动。数字经济地域市场界定中,贸易壁垒分析不可忽视,时间市场的界定则根据反垄断案件类别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相关市场 创新市场 网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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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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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兰芳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5-28,共14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该非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该非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判断,以损害为依据,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在具体个案中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综合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理念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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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及其未来可能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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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雨辉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7-42,共6页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在理论上,无论是自然权利说还是功利主义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不可识别性决定了著作权法的传统规制手段均将归于失灵。从不可识别性这一客观前提出发,...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在理论上,无论是自然权利说还是功利主义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不可识别性决定了著作权法的传统规制手段均将归于失灵。从不可识别性这一客观前提出发,探索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类作品分流保护的制度,如提高并设置不同的独创性标准,构建分层保护的著作权制度等,以构成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未来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造物 著作权保护 不可识别性 分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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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与版权法的变革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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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8-86,共9页
信息自由在伦理上、法理上和文化渊源上有其正当性理据,但它与现行版权法之间存在冲突,特别是版权的扩张压缩了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的空间,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互联网条件下,版权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考虑的改革措施包... 信息自由在伦理上、法理上和文化渊源上有其正当性理据,但它与现行版权法之间存在冲突,特别是版权的扩张压缩了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的空间,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互联网条件下,版权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考虑的改革措施包括:确立一般性的默示许可规则;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取消复制权和演绎权,使版权人仅仅保留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自由 知识共享 版权 默示许可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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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新路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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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雨辉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31-40,共10页
体育赛事转播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包含了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转播信号和体育赛事本身三个层次,脱离体育赛事这一层次讨论其法律保护是不现实的。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权涉及到权属、分配、垄断和公益四大问题,其背后存在赛事组织者... 体育赛事转播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包含了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转播信号和体育赛事本身三个层次,脱离体育赛事这一层次讨论其法律保护是不现实的。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权涉及到权属、分配、垄断和公益四大问题,其背后存在赛事组织者、参赛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等多个群体的利益博弈;望文生义地在知识产权框架内寻求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只有充分考虑各利益群体的诉求,具体解决四大问题,系统性地界定权利并制定配套规定,方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体育赛事 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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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视角下的技术保密制度——福利分析、国际趋势与中国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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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4-65,共12页
从对价角度对利用专利制度和技术保密制度来保护技术成果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技术保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相同的内在结构。构建了权利人在两种对价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对两种对价方式的社会福利影响进行了比较分... 从对价角度对利用专利制度和技术保密制度来保护技术成果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技术保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相同的内在结构。构建了权利人在两种对价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对两种对价方式的社会福利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社会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趋势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和论证中国的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保密 商业秘密 专利 对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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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思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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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春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3-22,共10页
英国最高法院裁决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且微弱联系的情形下仍然具有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定价权。该裁决将进一步恶化当事人的法院选择以及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争,引发司法冲突。一国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 英国最高法院裁决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且微弱联系的情形下仍然具有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定价权。该裁决将进一步恶化当事人的法院选择以及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争,引发司法冲突。一国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法院应坚定维护司法主权,同时加强国际沟通和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司法主权 全球许可费率 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礼让原则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禁令 司法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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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8
10
作者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9-60,共12页
企业数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与一般条款具有耦合性。但是,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依赖于传统侵权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创设的三个构成要件,使一般条款陷入困境,无法应对... 企业数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与一般条款具有耦合性。但是,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依赖于传统侵权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创设的三个构成要件,使一般条款陷入困境,无法应对行为规制法的本质要求,无法与《民法典》相衔接。企业数据涉及个体经济利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全有全无"构成要件式的侵权判断,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动态系统论以"或多或少"的思路考量各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的协作,按照价值位阶和顺序,考虑企业数据本身的合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影响,根据具体场景综合权衡损害与收益,可以为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提供正确的裁判思路和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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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本质回归和立法展望——以图形用户界面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10
11
作者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67-76,共10页
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同作品一样,属于表达,而非技术方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导致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图形用户界面同样作为一种表达,与外观设计具有本质的... 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同作品一样,属于表达,而非技术方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导致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图形用户界面同样作为一种表达,与外观设计具有本质的契合性,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引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图形用户界面将不再依附产品可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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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迈向合作的多元治理 被引量:6
12
作者 黄细江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40-147,共8页
相较于传统的管理型治理,网络空间更趋于合作型的多元治理。个人信息蕴含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法律是最低要求和权威保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形成以公法手段为主导的统一立法,尊重市场的多元选择,不可忽视个体承诺、行业自律等社群规范... 相较于传统的管理型治理,网络空间更趋于合作型的多元治理。个人信息蕴含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法律是最低要求和权威保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形成以公法手段为主导的统一立法,尊重市场的多元选择,不可忽视个体承诺、行业自律等社群规范的内生激励,结合动态的技术发展,运用认证、标记、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实现全方位、全周期的设计,以此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交互架构,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的协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合作 隐私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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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互联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确定 被引量:5
13
作者 仲春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87-122,共36页
万物互联背景下,当前SEP许可最大争议点在于,零配件供应商是否应有资格获得SEP许可。从德国、美国车联网领域相关案例看,零配件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将SEP许可资格问题分别放在专利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视角下审视,可以发现将零部件供... 万物互联背景下,当前SEP许可最大争议点在于,零配件供应商是否应有资格获得SEP许可。从德国、美国车联网领域相关案例看,零配件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将SEP许可资格问题分别放在专利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视角下审视,可以发现将零部件供应商纳入SEP许可对象是FRAND原则的应有之义,更是物联网纵深发展的必然需求。SEP许可层级争议的本质在于公平、合理许可费的确定和收取。SEPFRAND许可费的确定应独立于许可层级的选择,取决于其技术本身及对最终用户的价值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 强制许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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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视角下的专利制度 被引量:4
14
作者 吴欣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9-83,共15页
从对价理论视角回顾了英国专利制度的诞生历程,认为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本质上是新型对价关系的确立。阐述了构成现代专利制度对价关系的三大基本内容,分别是社会借助专利制度来进行交互对价的客体、公众支付给专利权人的对价和公众获得... 从对价理论视角回顾了英国专利制度的诞生历程,认为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本质上是新型对价关系的确立。阐述了构成现代专利制度对价关系的三大基本内容,分别是社会借助专利制度来进行交互对价的客体、公众支付给专利权人的对价和公众获得的对价。这些分析为理解中国专利制度演变过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而且,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中国专利制度增进公众福利的若干潜在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对价关系 帕累托改进 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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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特许经营权的差序保护
15
作者 陈范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2-120,共19页
商业特许经营是商事合同创新的典范。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规范构造。许可中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既是特许人合理控制权的来源,又是诱发投机行为的渊薮。特许经营合同介于组织与契约之间,利益结构上竞利与互利并存,给付架... 商业特许经营是商事合同创新的典范。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规范构造。许可中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既是特许人合理控制权的来源,又是诱发投机行为的渊薮。特许经营合同介于组织与契约之间,利益结构上竞利与互利并存,给付架构上重在手段性给付与目的性给付的动态协调,与传统交换性契约大异其趣。面对特许人侵害特许经营权争讼,传统合同法路径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律理性,以契约规范为转轴笃力合同权利的可计算性,将新增门店权利的厘清作为首要目标。然而,以个别性、交换性合同为蓝本构建的普通私法规范机制僵化套用于兼具共生性、组织性、契约群特性的现代商事契约,陷于规范机制与交易实践脱节的困境。尤其,从商业关系的视角,相较于严格解释与适用合同条款,双方对灵活性与合作的预期更具优位性。因此,一方面基于特许经营权商标许可构造,宜以许可类型为基础实现差序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特许经营关系独特品性与商业关系考量,普通私法规范的适用应予调整。从而因案制宜妥适划定特许人合理控制权与投机行为的动态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 商标许可 共生交易 非典型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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