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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利用中权利冲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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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凤瑞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5-43,共9页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邻侵害二元救济模式。(2)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阶段与行使阶段,妨害形态及法律后果各有特殊问题。在设立阶段,并存物权客体范围重叠部分,不得分层设权;若并存物权客体范围未重叠,但分层设权有妨害既有物权之虞,“不得损害”仅意味着禁止损害发生,而非设立行为不被法秩序允许或需经在先物权人同意。在行使阶段,消极妨害与无形积极妨害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有形积极妨害以侵入结果为标准,但基于地下空间开发的不特定性,仍需考量特别要件,即规划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3)相邻妨害的认定,应充分考量并存物权客体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既有物权人欠缺自有利益、与并存物权人达成合意、承担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等情形,构成主张妨害的限制事由。研究结论:土地分层利用打破传统土地空间在纵向上产权的唯一性与功能单一性,权利冲突之协调需兼及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顺位规则,以实现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权利冲突所涉多元利益的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立体化利用 空间物权 相邻妨害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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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制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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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4-94,共1页
土地制度是国家发展战略考量的核心内容,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财富增长的重要基础,对土地管理采取何种举措具有非凡的法律规范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2013年以“改革... 土地制度是国家发展战略考量的核心内容,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财富增长的重要基础,对土地管理采取何种举措具有非凡的法律规范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2013年以“改革”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启动新一轮土地改革后最重要的立法盛事之一。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修法者态度认真,立足现实症结,对民事权利与管理权力相纠缠中的利益协调衡平有较深刻认知,体现一定法学专业精神,比较注重体系化,有多处值得肯定与倡导。然而,对照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国家对新一轮土地改革要求和民法典编纂的期待,该法还有较大完善之空间,可谓:改革未竟,且绝不止“一公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土地管理法》修改 利益协调 土地改革 衡平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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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征收标准的体系阐释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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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凤瑞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8-25,共8页
研究目的:阐明《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征收标准的核心要旨及其体系构成。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成片开发标准应当以促成公益目的实现为核心要义,并秉持系统思维,既要明确其面积范围、用地构成及类型、补偿方式等基... 研究目的:阐明《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征收标准的核心要旨及其体系构成。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成片开发标准应当以促成公益目的实现为核心要义,并秉持系统思维,既要明确其面积范围、用地构成及类型、补偿方式等基本构成要素,还应建立征收权行使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研究结论:成片开发征收入法本身具有权宜性,待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健全,成片开发征收完成特定历史时期使命之后应退出公益征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成片开发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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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要义评析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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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共6页
研究目的:明晰中国土地改革背景下科学与民主立法(修法)的价值方向。研究方法:以法规范分析为主,从法解释学与立法论的结合维度进行探求。研究结果:《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正当其时,但修法与民法典分则修订起草的关系应加以研究,修法的... 研究目的:明晰中国土地改革背景下科学与民主立法(修法)的价值方向。研究方法:以法规范分析为主,从法解释学与立法论的结合维度进行探求。研究结果:《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正当其时,但修法与民法典分则修订起草的关系应加以研究,修法的科学性不容忽视,立法技术亟待提升。研究结论:该立法修正案(草案)极有必要重新整合,尤其需要深刻理解"三权分置"政策意蕴,进而将其转换为符合法逻辑体系的立法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学 土地承包法 修正案 “三权分置” 立法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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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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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飞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4-43,186,共10页
由于中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欠缺规范性,存在征收决定的程序不透明、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利无保障及救济渠道欠畅通的制度缺陷,可能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滥用征收权。其根源在于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历史延续、重效率而轻公平的价值主导和重权力而... 由于中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欠缺规范性,存在征收决定的程序不透明、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利无保障及救济渠道欠畅通的制度缺陷,可能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滥用征收权。其根源在于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历史延续、重效率而轻公平的价值主导和重权力而轻权利的观念指引。当前,应该对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历史予以严肃反思,扭转重效率而轻公平的制度价值,以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取代重权力而轻权利的法律观念,健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确立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前置程序,细化公告征收决定程序,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程序,从而以程序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顺畅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程序 公共利益认定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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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民事司法困境及其进路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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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汪君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42-51,177+2,共10页
民事诉讼,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及农民权益救济的重要途径。虽然《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该类案件的司法救济路径,但观现有民事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对该类纠纷的可诉性及对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司法干预权限尚未形成... 民事诉讼,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及农民权益救济的重要途径。虽然《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该类案件的司法救济路径,但观现有民事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对该类纠纷的可诉性及对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司法干预权限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究其原因,则在于未有效甄别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各自的独立主体地位,过分强调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的自治属性,而对基于财产权与成员权的不同请求权基础亦未予以合理区分。其改进进路,一是区分不同主体基于不同请求权基础之诉由,给予不同司法回应,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审查权限,积极回应各类规范性文件对征收补偿款分配设置的合理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款分配 农民集体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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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解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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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保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70-182,共13页
立法与实践对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曲解损害了土地权益人利益并严重违背法理。目前学者的种种解释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存在与历史事实不符的问题。制宪原意是在允许原土地权益人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 立法与实践对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曲解损害了土地权益人利益并严重违背法理。目前学者的种种解释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存在与历史事实不符的问题。制宪原意是在允许原土地权益人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然而,经过历次修正案和土地市场的开放,条文意义改变为在土地权益人保留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土地上的权益人的权益虽经历了从所有、使用到使用权的转变,但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该解释可以通过《宪法》第13条公益征收条款之规定反向推出。《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根据新解释予以重新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土地 非公益征收 解释 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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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研究——关于《物权法》第148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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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飞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39-247,共9页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涉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立法原意、法条文义和规范体系来看,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是征收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则相互之间具有较大...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涉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立法原意、法条文义和规范体系来看,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是征收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则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价值冲突,且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也存在缺漏。民法典物权编应借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之补偿规则;而《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简化有关提前收回的公共利益条款,并明确规定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参照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 补偿规则 法定程序 征收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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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及其法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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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2-12,共11页
"三权"分置政策的重点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该政策设计目标应为顺畅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照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求和提升现代农业经营效率。法律须回应"土地经营权"之政策意旨,首要任务应是厘清和确定... "三权"分置政策的重点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该政策设计目标应为顺畅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照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求和提升现代农业经营效率。法律须回应"土地经营权"之政策意旨,首要任务应是厘清和确定该权利在法律性质上的内涵。考虑到物权性权利有助于"三权"分置政策之制度目标实现,有益于农地权利体系的科学构建,有利于实践中土地经营权融资的可操作性,将土地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是妥当的。土地经营权法制实现路径应从其产生方式、物权表征及其经营规则入手予以规制。土地经营权未来运行存在"租金侵蚀利润"、农地用途"非粮化"、农地变相私有化倾向以及抵押实际操作障碍等风险,应加强制度应对,以有效防范这些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所有权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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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空间权利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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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凤瑞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95-99,共5页
集体土地立体利用中权利冲突频现,亟需明确其土地空间权利配置规则。集体土地上下空间归集体所有,但权利行使有其限度,应根据权利人预期、空间可支配性与公益因素综合确定,并由需用者对限制的正当性承担论证义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集体土地立体利用中权利冲突频现,亟需明确其土地空间权利配置规则。集体土地上下空间归集体所有,但权利行使有其限度,应根据权利人预期、空间可支配性与公益因素综合确定,并由需用者对限制的正当性承担论证义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因公益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空间,采用征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这种立体化权利配置路径,能够提高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空间权利配置适应性,促使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空间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部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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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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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飞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3-161,187,共10页
在当前立法研究和改革实践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未如同"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样受到重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在当前立法研究和改革实践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未如同"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样受到重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益于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在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面临着权利性质错位、主体制度残缺和权利内容贫乏等现实困境。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致力于彰显其私权品格,健全其主体制度,并充实其权利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民法典物权编 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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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规则之省察反思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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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17,共15页
《民法典》物权编第361条延续《物权法》之引致性规定,未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实质性制度构建,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民法法典化之功能,在一定意义导致立法与法律适用成本增加,亦难以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以私权实现为导向的完整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第361条延续《物权法》之引致性规定,未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实质性制度构建,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民法法典化之功能,在一定意义导致立法与法律适用成本增加,亦难以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以私权实现为导向的完整规则供给。为实现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亟需凸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明确“同地同权”的制度意蕴,平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权利配置与土地管理权的关系。后民法典时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展开与体系构建,应回归物权基本逻辑,系统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得失变更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土地管理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地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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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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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飞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6-105,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在我国一直含糊不清。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都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渐式微,以致法律上将缺乏组织化的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在我国一直含糊不清。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都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渐式微,以致法律上将缺乏组织化的农民集体确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而村民委员会随之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现行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意在针对农村社会现实需要推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在理解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产生矛盾和冲突。《民法典》第262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被解读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中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才是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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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规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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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卓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4期31-40,共10页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在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处于重要的节点地位。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流程的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混乱,需要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启动者应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公共利益而收回和因非公共利益而收回的...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在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处于重要的节点地位。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流程的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混乱,需要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启动者应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公共利益而收回和因非公共利益而收回的不同情形,应采用不同的程序。政府负责审查和涂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后,被收回人有获得补偿和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未来立法应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流程做出规范,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表决程序 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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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农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以《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为切入点
15
作者 张凇纶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6-93,共8页
公共利益一直是农地征收(乃至全部征收)中的基本限制要素,这值得反思。公共利益要件不是为了维护私人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从制度的层面上讲,公共利益因不确定性而欠缺可操作性,“促进经济发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争议凸显... 公共利益一直是农地征收(乃至全部征收)中的基本限制要素,这值得反思。公共利益要件不是为了维护私人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从制度的层面上讲,公共利益因不确定性而欠缺可操作性,“促进经济发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争议凸显了这一点;而从理论谱系上看,公共利益概念欠缺妥善的定义。与私人利益不同,公共利益不是可供享受的现实利益,而是在权利冲突背景下一方当事人得以援用的最终理由。但每项私人利益的背后都是抽象的公共利益,故对公共利益的援用必须谨慎,否则政府很容易利用公共利益来证成自己的行为。公共利益在征收中的角色应当被扬弃和超越,在我国农地征收的背景下,应以“大幅提高补偿”作为公共利益要件的替代机制,以在政府支出层面的限制来限制政府权力。与此同时,应当大力推动集体土地的入市进程,以其作为化解和替代征收机制的另一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征收 公共利益 权利冲突 私人利益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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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土地承包权的性质
16
作者 张凇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96-108,共13页
三权分置政策凸显了承包权性质问题的重要性。但无论是身份权说、成员权说还是剩余权说,既有理论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弱点,难以成立。土地承包权的本质是作为财产权的物权,而且是非他物权的物权:其实为农民在私有层面的所有者权益。由于公... 三权分置政策凸显了承包权性质问题的重要性。但无论是身份权说、成员权说还是剩余权说,既有理论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弱点,难以成立。土地承包权的本质是作为财产权的物权,而且是非他物权的物权:其实为农民在私有层面的所有者权益。由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所有权本来就具有不同的制度目的,因此将承包权定位为私法上的所有权,不仅不会与传统物权法的原则相冲突,反而会在理论实现自洽,逻辑上保证顺畅,实践中留下空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土地承包权的制度目的发生了衰变,因此从发展的角度讲,承包权认定标准应当逐步放弃户籍,而以“团体协议+司法审查”作为基本操作规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权 成员权、身份权与剩余权 所有者权益 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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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资格取得制度释评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保红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67-76,共10页
法人应与团体相区分。《民法总则》中的"组织"仍然应当按传统法人理论中团体的内涵予以理解;"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理解为"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可由有关机关予以注销但非自始、当... 法人应与团体相区分。《民法总则》中的"组织"仍然应当按传统法人理论中团体的内涵予以理解;"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理解为"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可由有关机关予以注销但非自始、当然无效。《民法总则》有关营利法人章程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应为描述性条款,相关实践应当直接适用《公司法》等法律。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利润给他人的规定应当得到严格贯彻。《民法总则》有关非营利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并不具体,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资格 团体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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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的公法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解读为线索
18
作者 高飞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5-103,187,共10页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应当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公法规范为基础。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以助力宜居乡村建设、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营造地权实现环境为追求目标,这些目标也构成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应当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公法规范为基础。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以助力宜居乡村建设、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营造地权实现环境为追求目标,这些目标也构成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之法律表达的公法限制。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应然目标检视新《土地管理法》可以发现,该法所涉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存在政府权力运行越位、政府管理职责弱化和政府行为边界模糊的缺陷。以乡村振兴为目标,明晰政府权力与宅基地权利之间的界限,细化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权力清单,从不同规范层次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予以体系化建构,必将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公法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管理 公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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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营业地役权的构造与规制
19
作者 于凤瑞 耿卓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9-27,共9页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业地役权 营业限制 权利滥用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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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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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飞 朱婷 《河南社会科学》 2025年第2期20-28,共9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的内容较为粗略,以致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决策制度和成员退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均面临实践的挑战,应当系统解读其中与成员退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标准,明晰成员退出的补偿方式,细化成员退出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实施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化解成员退出补偿的实践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自愿退出 法定退出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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